民政部门帮忙打官司 宜宾“无名氏”获赔19万
http://www.scol.com.cn 四川在线 (2008-06-16 10:43:59) 来源:四川在线-华西都市报
在宜宾引人关注的政府部门作原告、帮因车祸死亡的“无名氏”打官司讨公道一案,近日由该市高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交通肇事逃逸司机王某和其所在的重庆某公司,赔偿死亡“无名氏”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多元。据悉,由政府部门作原告,替车祸死亡“无名氏”打官司并讨回公道案件,在全省尚属首例。
司机撞死“无名氏”
今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,司机王某驾驶重庆某公司的渝BA79××货车在宜宾—云南威信公路33公里+500米处时,将公路边一女青年撞倒后逃离现场,致被撞女青年头、颈、胸多处严重损伤死亡。由于该女青年年龄只有30岁左右,身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,经当地许多群众辨认后也不认识她。事故发生后,高县民政局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《遗体认领启事》,在多日无人认领的情况下,由高县民政局按无主尸体进行了火化并保留了骨灰,等待其亲人前来认领。
由于王某开车撞死人后曾一度逃逸,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。为此,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酿成重大事故,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加之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,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等有关规定,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。
政府为她讨公道
为了使肇事逃逸者受到惩罚,使死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,高县民政局决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,担任原告,向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追究肇事逃逸者刑事责任,并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肇事逃逸者和其单位赔偿死者有关经济损失。经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后,5月28日,高县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将肇事司机王某以及重庆某公司告上法庭。
高县法院受理此案后,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王某犯交通肇事逃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;判处被告王某和所在单位重庆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8926元,死亡赔偿金187002元,合计赔偿195928元。
赔偿金留给亲属
昨日记者从高县民政局获悉,判决虽然结束,但该局继续寻找亲属的工作并未结束。该局负责人表示,在车祸中遇难的女青年没有亲人帮助,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站出来为弱势群体打官司讨公道,此事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。为此,该局决定,官司打赢后,按照有关规定,暂时代为保管这笔1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。如果5年内能寻找到死者的亲属,民政部门将这笔钱全部交给死者亲属;如果5年后仍没有死者亲属的消息,这笔钱将全部上缴国库。
司机撞死“无名氏”
今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,司机王某驾驶重庆某公司的渝BA79××货车在宜宾—云南威信公路33公里+500米处时,将公路边一女青年撞倒后逃离现场,致被撞女青年头、颈、胸多处严重损伤死亡。由于该女青年年龄只有30岁左右,身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,经当地许多群众辨认后也不认识她。事故发生后,高县民政局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《遗体认领启事》,在多日无人认领的情况下,由高县民政局按无主尸体进行了火化并保留了骨灰,等待其亲人前来认领。
由于王某开车撞死人后曾一度逃逸,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。为此,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酿成重大事故,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加之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,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等有关规定,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。
政府为她讨公道
为了使肇事逃逸者受到惩罚,使死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,高县民政局决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,担任原告,向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追究肇事逃逸者刑事责任,并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肇事逃逸者和其单位赔偿死者有关经济损失。经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后,5月28日,高县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将肇事司机王某以及重庆某公司告上法庭。
高县法院受理此案后,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王某犯交通肇事逃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;判处被告王某和所在单位重庆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8926元,死亡赔偿金187002元,合计赔偿195928元。
赔偿金留给亲属
昨日记者从高县民政局获悉,判决虽然结束,但该局继续寻找亲属的工作并未结束。该局负责人表示,在车祸中遇难的女青年没有亲人帮助,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站出来为弱势群体打官司讨公道,此事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。为此,该局决定,官司打赢后,按照有关规定,暂时代为保管这笔1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。如果5年内能寻找到死者的亲属,民政部门将这笔钱全部交给死者亲属;如果5年后仍没有死者亲属的消息,这笔钱将全部上缴国库。
编辑:涂伟 [关闭窗口]

